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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資訊安全政策

1依據
本政策依據「資通安全管理法」、「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」辦理

2目的
確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(以下簡稱本院)
資訊室所屬之資訊資產機密性、完整性及可用性,
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,使其免於遭受內、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,
以保障本院員工及病患之權益。
3適用範圍
資訊安全管理涵蓋14項管理事項,避免因人為疏失、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,
導致資料不當使用、洩漏、竄改、破壞等情事發生,對本院帶來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。
管理事項如下:
一、資訊安全政策訂定與評估。
二、資訊安全組織。
三、人力資源安全管理。
四、資訊資產管理。
五、存取控制安全管理。
六、資訊加密管理。
七、實體與環境安全管理。
八、系統作業管理。
九、通訊安全管理。
十、資訊系統獲取、開發與維護之安全管理。
十一、供應者關係管理。
十二、資訊安全事件之通報與應變管理。
十三、營運持續運作管理。
十四、相關法規與施行單位政策之符合性。
4政策
•「維護醫療資訊機密性、完整性與可用性,保障民眾醫療隱私」
•保護醫療資訊,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與修改,並適時提供所需之醫療資訊。
•醫療業務執行須符合相關法令或法規之要求。
•建立醫療資訊業務持續計畫,確保本院業務持續運作。

5目標
本院執行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需達以下目標:
•醫療系統異常(指醫療系統中斷24小時)而影響業務運作次數每年不得超過三次。
•電腦病毒造成系統或網路癱瘓事件次數(指個人電腦或主機中毒1/5)每年不得超過三次。
•無機密資料外洩事件發生
•不得有未經授權的存取與修改事件

6責任
•本院的管理階層建立及審查此政策。
•資訊安全管理者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此政策。
•所有人員和合約供應商均須依照程序以維護資訊安全政策。
•所有人員有責任報告資訊安全事件,和任何已鑑別出的弱點。
•任何蓄意去危及資訊安全的行為將受到相關懲罰或法律行動。

7審查
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,以反映政府法令、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,以確保它對於維持營運和提供就醫民眾適當醫療服務的能力。

8實施
本政策經院長核准,於公告日施行,並以書面、電子或其他方式通知員工及與本院連線作業之有關機關(構)、廠商,修正亦同。
關閉
電話:08-8892704~5(總機) 傳真:08-8894054
電子郵件:hcthcomplain@hcth.mohw.gov.tw
(94641)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一八八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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